2013年3月1日,最新的《修订案》将正式施行,新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注册资本“零首付”成为现实。这一变革不但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具有积极意义,也令保护债权人利益、健全企业主体信用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2012年年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不论是从国内试点的情况来看,还是从国际经验考量,公司设立制度的“由奢入俭”,都将极大地刺激相关区域创业者“下海”试航的热情,这对激活民间资本、扶助小微企业发展都十分有利,但是,如果仅仅从鼓励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只会使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可见,公司设立制度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不仅有赖于相关配套政策办法的出台,更有赖于市场主体从长远着眼、强化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合规发展,无疑是公司设立制度改革的前提之一。
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如何在响应改革号召、支持市场融资需求的同时,切实保护信贷资金安全呢?笔者认为,首先,应积极推进工商登记、法人征信体系等相关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呼吁监管部门建立针对不按协议出资或者以虚假出资证明欺诈行为的惩罚机制;其次,在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在新注册企业法人信贷投放上,采取更为审慎的审查态度,关注客户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前景;此外,除了发放信贷产品以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深化“公司业务投行化”的改革思路,通过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金融、银团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等投行业务领域的探索,向客户提供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满足客户资金需求。